歧視

高慧然小姐早前在專欄問:「為甚麼考車牌前申報精神健康狀況不涉歧視,而考獲車牌後患上精神病的病人一旦不獲聘請擔任職業司機就觸犯了歧視條例?
我不是律師,但也想回應這個問題。精神病是疾病的一種;舉些例子,大家便容易明白。
假設我是電訊公司老闆,正招聘接線生,工作是坐在辦公桌旁接聽電話。一個坐輪椅的人應徵,如果我單單因為他雙腿殘廢而不聘請他,這便是殘疾歧視。
另一情況,假設我是全港十大富豪之一,想僱用保鑣。一個四肢癱瘓的人來面試,我不錄用他,不會構成歧視,因為他的身體狀況令他無法勝任保鑣的工作。
到高小姐提出的問題。如果因為求職者有「精神病」而不聘請他,確有可能構成歧視,因為精神病不是單一的病,種類繁多,有輕有重。
重點是求職者的精神病,會否把他變成一個危險駕駛者。
如果老闆精明一點,問求職人士:「你現在是否患了會影響駕駛安全的精神病?」這個問題是評核工作能力,應該不算歧視。

18/10/2008      By Dr. Au Lok Man

撰文:區樂民醫生    摘錄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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