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向和行為

早前我在專欄提到,天主教會認為,同性戀傾向不是罪惡,但同性戀行為是罪惡。
讀者傳來電郵,着我講解教會對同性戀的觀念。在此聲明,我只是一個很普通的信徒,若對教義理解有錯,望大家包容和指正(最好不要動氣啦)。
天主教會認為,同性戀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是本質的錯亂,排除生命的賜予,因此不容許同性戀行為。
現實卻是,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天生的同性戀傾向。這個傾向,非他們刻意選擇,因此同性戀傾向本身不是罪;《天主教教理》更說:「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
說得再簡單一些,天主教會認為,傾向不是人的選擇,因此不是罪;行為卻可以選擇,若選錯了,便是罪。
你或會問:「如果同性戀行為非天主願見,為何部分人會有天生的同性戀傾向?」
《天主教教理》解釋,同性戀傾向是一種考驗,擁有這傾向的人是被召守貞潔。人不應被情慾操控,人應控制情慾;藉着訓練人的自制力,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
天主教會發言人表示,不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進行諮詢,但不等於支持立法。
我覺得,諮詢是好的,各界人士有機會發表意見,或許不能立刻達到共識,但可以多了解別人的立場。
諮詢不等同立法。若連諮詢也反對,太霸道了吧。

04/04/2013  By Dr. Au Lok Man

撰文:區樂民醫生    摘錄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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