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搶救我

家父零八年去世,終年九十六。離世前好幾年,他多次重複,若治療無望,就不要搶救他。當時他唯一的心願,是「好死」。
家父病重入院,不能言語,我們把他的意願告訴主診醫生;主診醫生很細心,明白事理,他盡力醫治家父,但沒有過度,家父一星期後安詳地離開我們。事隔五年,我仍然感激那位醫生。
病人在清醒時,若能把醫療意向告訴家人,是好的,因為病人失去知覺後,家人的心情變得複雜,一方面捨不得病人離世,另一方面不想病人受苦,醫生問家人的想法,家人不知怎樣作答。
更好的安排,應該像立遺囑一樣,白紙黑字定立「預設醫療指示」,表明若患上不可逆轉的疾病時,可停止維生治療,以免把死亡的過程延長。
可惜到現在,香港還未有在這方面立法,「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效用,還有許多灰色地帶。例如病人自己寫了「預設醫療指示」,並在一個朋友的見證下簽名,病人患上絕症,昏迷了,醫生想停止維生儀器,但家屬強烈反對,誰人有決定權?
此外,「預設醫療指示」有沒有期限呢?一個三十歲的人定立「預設醫療指示」,到他八十歲時,指示仍然生效嗎?
聽說外國有病人在自己的胸口,以紋身寫上:「我患了絕症,切勿搶救我。」
更有人為求保險,再加兩句:「如果你搶救我,我一定去法庭告你。」

22/11/2013  By Dr. Au Lok Man

撰文:區樂民醫生    摘錄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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