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和賠償

病人死在明愛醫院門外,院方承認職員的表現不符合求助者的期望,家屬希望獲得賠償。
我十分同情死者家屬,失去至親很難過;如果求助的過程遇上波折,必加倍傷心。
可是看事情,不能全由主觀感情出發;多角度考慮,方合情合理。不符合求助者的期望是一回事,應否賠償是另一回事;兩者有關係,但不等同。
賠償與否,至少有三點需要思考。第一,死者家屬求助的地方,距離急症室一百七十米,要乘升降機才可到達。本港的急症室沒有外勤服務提供給個別人士(災難除外),明愛醫院急症室不派人前往協助,真的構成疏忽嗎?
其次,從家屬向詢問處文員求助一刻計算,外科醫生在兩分鐘後開始照顧病人,十分鐘後消防處的救護員加入搶救。論時間,能說病人「失救」嗎?
第三,醫管局若是作出賠償,確可息事寧人。不過也要想想,如果把這筆錢用作改善服務,會否造福更多市民?
我並不是贊成或反對賠償,這個問題,讓法律界人士仔細研究好了。醫管局的資源主要來自公帑,一分一毫小心運用,才符合公眾期望。

16/01/2009      By Dr. Au Lok Man

撰文:區樂民醫生    摘錄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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