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留兒童在家

政府常常宣傳,家長不應獨留兒童在家,一來容易發生意外,二來是刑事罪行。
這天,一位女士來到我的診所,身旁是她的兒子,十二歲,念小六。
「真孝順啊!」我稱讚她的兒子:「陪母親看醫生。」
「是我拉他來的,」那位母親說:「我怕被檢控『獨留兒童在家』。區醫生,其實多少歲以下的人才叫兒童?」
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十二歲以下叫兒童,但到公立醫院求診,十四、五歲的仍算兒科。我也不肯定「獨留兒童在家」的準確定義。
上網找資料,本港法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十七條,是這樣寫的:「任何超過十六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簡單來說,十六歲是個分界,此年齡以下的應受照顧。
問題來了,有些學生,十歲開始便獨自上學,他們可以一個人走上街,為甚麼不可以一個人留在家中呢?難道家比街道更危險?
一個十四歲的學生可以和朋友在荒山野嶺露營,為甚麼不能獨留在家呢?
有沒有人可告訴我,「獨留兒童在家」是甚麼意思?

24/04/2013  By Dr. Au Lok Man

撰文:區樂民醫生    摘錄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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