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所以

香港是個法治的地方,我們十分珍惜,但有些規則,很難理解。
在鬧市的行人路上,無牌小販放一架流動手推車,售賣電話配件,是會被檢控的。如果無牌檔主不賣東西,反而向途人買手提電話,則不算犯法。同是商業行為,同樣阻街,但待遇不同,公平嗎?
汽車停在雙黃線,乘客下車,就算阻塞交通亦不過十秒鐘,司機仍會被檢控,定額罰款四百五十元。另一個司機,把汽車停泊在雙黃線,警察沒有看見司機本人,一小時後,司機回來取車,擋風玻璃上夾着違例泊車告票,只須繳付三百二十元;相比十秒鐘落客的四百五十元罰款,是超值吧!
聽聞警方有意把違例泊車的罰款提高一倍,以加強阻嚇,但我看問題不是罰款多少,而是有沒有認真執法。星期一至五,黃昏六至八時,在中環的大小街道走走,保證平均五分鐘可以看見兩宗違例個案,太多汽車在不應停車等候的地方等候達官貴人了。
駕駛計程車時,司機沒有繫好安全帶,罰三百二十元。如果前座乘客未滿十五歲而沒有繫好安全帶,則罰三百。這二十元的差別,當初是怎樣決定呢?小童不是半價嗎?
定額罰款的數目,應跟違法的嚴重性成正比。超速駕駛三十至四十五公里,相當危險,罰六百元。吃完一小包糖果,將包裝紙拋在街道上,罰一千五百元。何解?

29/05/2014  By Dr. Au Lok Man

撰文:區樂民醫生    摘錄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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