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一分鐘

日前本報報導,一所公立醫院的辦公室員工投訴上司自訂遲到罰則。我看了標題,便猜想罰則一定很嚴苛了,細讀內文,詳情是這樣的:
一、員工若累積遲到五次,便會收到「守時提示通知書」一封。
二、六個月內累積七封提示信,便會收到口頭警告。
工會指,未聞其他部門有相關罰則,批評主管「自把自為玩針對」。
必須聲明,我並不認識事件中的人。作為一個普通市民,倒有些想法。
以乘數算算,半年內遲到三十五次,才會收到一個口頭警告。規則是太緊還是太鬆呢?
投訴人說,遲到一分鐘都收到信,壓力很大。
邏輯上,遲到一分鐘,是遲到,非準時。
時鐘停車場,遲了一分鐘出閘,須多付一小時停車費。
選立法會議員,你遲了一分鐘去投票站,吃閉門羹。次天公布結果,你最討厭的候選人以一票之微險勝對手。
看話劇,遲了一分鐘到達,要呆等至一幕完結方可進場。
煮即食麵,遲了一分鐘關火,味道和口感盡失。
病人心跳停頓,遲了一分鐘才開始搶救,可以是生與死的差別。
那年除夕,你約她在維港海旁倒數,你遲到一分鐘,錯失了機會。她說:「明年再來吧。」可惜還未到下一個除夕,她已成為別人的妻子。每年除夕,你只能默默地在心裏倒數。

05/06/2014  By Dr. Au Lok Man

撰文:區樂民醫生    摘錄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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